由于这个时空的明朝没有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并且还鼓励国内民众移居海外、建立华人土司,因此,海外华侨的数量很多。
除了少数加入了其他国家的国籍(如暹罗国王郑氏家族、越南国王莫氏家族),大部分依旧保留了中国国籍。
哪怕是宣慰使、宣抚使这样的土司官员,也是以中国人的身份接受明朝册封的官职,土司也不是独立的邦国。
对海外华人土司的长官司数量,明朝更是严格把关,必须是每1000户或3万名成年华人,才能册封一个长官。
而这些长官司治下的华人,虽然移民海外,但依旧保持中国国籍,甚至依旧在中国的羁糜领土上。
在原本的历史上,荷兰殖民者于1907年宣布,确定国籍采用出生地原则,荷属东印度治下华侨全部纳入殖民地国籍,为此,满清于1909年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确定国籍采用父系血亲原则,承认中国国籍男子的子女在获得出生地国籍的同时也可以获得中国国籍,即承认双重国籍。
但在这个时空,荷属东印度就没出现过,从垄川宣慰司开始,那里已经到处都是华人建立的土司政权了,因此,明朝也不怕西方殖民者改变海外华侨的国籍,不需要承认双重国籍。
只不过,随着近代化改革的进行,有些东西,总是要规范化一下的。
而魏忠贤想要搜捕逃亡海外的东林党人和其他反对他的人,便可以从完善国籍制度上入手。
首先,确定全世界所有“中国国籍”的人。
以外廷民政部为主管部门,向海外各华人土司、亲藩王国、藩属国派出官员,统计各国人口。
明朝自从取消军户、匠户等户籍的分类之后,便成立了民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各地的户籍。
此时,为了加强对海外领地的管控、搜捕逃亡海外的人,魏忠贤在西域、南洋、北极三大都护府都设立了民政分部,并在各华人土司、亲藩王国、藩属国设立民政支部。
华人土司治下,以“长官司”为单位统计户籍信息;
亲藩王国治下,以城市为单位统计户籍信息;
藩属国治下,以华人社区为单位统计户籍信息。
户籍信息确定到每一个人的祖先三代,否则便不能授予中国国籍。
对于华人土司治下被征服的本地土著、亲藩王国治下的“野人”,则只授予当地土司、藩国户籍。
没有被授予中国国籍的人,以后便不能随意回国,也不能以中国人的身份在东方世界各国之间走动,必须以所在土司、藩国、藩属国的名义办理护照和签证才行。
其次,结合海外已经形成的“国野制”和“华夷之辨”进阶版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广到整个东方世界。
以内廷政要处为主管部门,通过民政部和各省、都护府设立的民政分部等,对各地已经确定为“中国国籍”的人,再按照“华夷之辨”进行识别。
将所有“中国国籍”的人,按归化程度识别为三类:华夏人、归化人,未归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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